《全区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7-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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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饮用水安全是指饮用水具有合格的水质,充足的水量,良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供水能力。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指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规范,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杜绝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和中毒疾病的发生。201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全区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提高水质总体合格率,到“十三五”末,水质合格率达到90%以上,使人民群众都能喝上方便、稳定和安全的饮用水。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特将有关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2016年国家卫计委、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多部门下发了《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城乡饮用水监测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指出宁夏地区水质合格率偏低,水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方案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我区饮用水的供给方式以集中式供水为主。目前,我区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城市自建供水卫生状况不容乐观。硬件设施投入不足,水处理工艺不合理、无水处理设施、检测能力低等;二是饮用水卫生监测合格率偏低。由于水源、水处理工艺、供水设施等方面的问题,造成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偏低,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尚需进一步规范;三是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工作不到位,二次供水水质堪忧。因此,该方案的出台是从自治区政府层面要求进一步落实2012年自治区多部门联合下发《宁夏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宁卫监督〔2012〕400号)(以下简称《规划》),也是自治区政府办好民生实事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卫生检测和卫生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减少饮用水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和风险,保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方案规划指标
(一)加强水厂管理,提高乡镇监测覆盖率
《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健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饮用水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测、预警;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队伍,提升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人员素质、装备水平和技术能力,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到“十三五”末,乡镇监测覆盖率达到100%,供水单位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二)提高市、县级疾控机构水质检测能力
围绕饮用水安全问题,到2018年底,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卫生检测能力达到42项常规指标,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率达到100%。
(三)饮水安全信息公开
自2018年起,所有市、县(区)每季度将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提升水源地饮用水水质质量
在饮用水安全专项立法中,要全面覆盖,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置、核准公布、关闭重建、预留、安全评估和应急保障等,进一步扩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包括水质、水量、生态、安全监控体系和目标管理等方面的达标建设。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源的环境质量信息。尤其是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和范围、保护和防治措施,对于分散式饮用水源,以水源点为中心划分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标示牌,禁止污染水源的行为。加强取水水源管理,在政府划定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活动。
(二)对城市供水安全流程全系统监管
加大老旧水厂改造力度,根据水源地水质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水处理工艺和消毒措施。逐步改造超期服役的老旧管网。从集中供水单位建设开始,到饮用水入户末端,全链条的系统监管,包括水质处理工艺、消毒设施、供水单位的检测能力、从出厂水到末梢水的监测等。尤其需要加强二次供水监测、监管、检测。建立保证饮用水安全的资金投入机制,政府、企业和个人均应负担相应部分。大中型水厂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检测能力。
(三)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提升农村饮用水质量
重视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规定。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模式可以灵活多样,应规定可以根据农村各地实际,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同时应规范不同管理模式的规则,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农村饮水工程基本上是“三分建七分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提供必要的财政投资和政策支持,才能有利于饮水工程发挥长期的社会效益。
逐步开展农村饮水工程卫生学评价,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但宁夏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几乎未开展,并且新、改、扩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几乎没有卫生部门参加,水利等有关部门与卫生部门开展合作,将“十三五”期间的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做好,保证农村饮水真正安全、卫生。
(四)扩大监测覆盖面,提升水质监测能力
依托国家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在监测实施过程中,扩大监测覆盖面,以乡镇为单位,逐年提高监测覆盖率,并以国家项目为契机,加强市、县级水质卫生检测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抓紧建立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地市级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县级地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五)强化建设规范要求,完善水处理工艺
根据2016年全区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结果,我区34.5%的集中式供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供水。而生活饮用水中总硬度、硫酸盐等超标严重的指标均可在前期通过设备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因此,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工程设计、建设期间,增加集中式供水消毒设施建设,提高水质消毒率。水利部门在建设初期或已建成的供水工程中考虑当地水质情况,增加相应的水处理工艺,以保障人民饮水安全。供水企业应建立定期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规范消毒剂的使用,以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法律规定散见在环境、水利、建设与卫生等法律法规中,相互间存在内容不配套,分段管理,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将饮用水安全纳入法制化管理,势在必行。一是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污治污的执法监督力度,从源头上确保饮用水不被污染;二是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要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规来规范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确保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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