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8-01-08 |
---|---|---|---|
来源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独生子女父母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维护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应部分独生子女父母的要求,现就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未违反政策规定,即1980年6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施行规定》试行之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办《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依法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依法收养)或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离异或丧偶前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
(五)夫妻离异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则上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后,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丧偶未再婚和离异未再婚等特殊情况,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单独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对象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单位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片4张,其中以夫妻身份办理的,提供夫妻双方照片,交一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初审。
(二)审核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审核合格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复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由于户口多次迁移、多地流动、人户分离等原因造成信息难以核查的,申请对象可作出婚育情况书面承诺,加盖手印,对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依法实施惩戒。
(三)审批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办理。对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建档,并告知领取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对不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做出不予办理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夫妻一方因出国不在本地的,可由另一方办理。
(二)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户籍在我区的居民,符合领取条件的,我区居民一方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但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区居民一方。
(三)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收养子女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经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办理。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生育或收养之日起二个月内,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工作要求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审核、发放主体,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不按照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转载于:原创转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