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灵武市人民医院增设“血液透析室”的批复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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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宁卫计审批〔2018〕11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灵武市人民医院
增设“血液透析室”的批复
灵武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增加“血液透析室”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核,经委行政审批专项会议研究,同意你单位增设“血液透析室”。
该科室成立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保证临床安全、合理、有效。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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