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暂缓校验的通知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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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解读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宁卫计审批〔2018〕5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同心县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服务中心暂缓校验的通知
同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13日,我办组织专家对你单位医疗机构校验事项进行了现场评审,经查你院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执业情况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已进行现场反馈,后经我委第11次行政审批专项会议研究,决定你单位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为一个月。暂缓校验期内,除自治区卫计委下达的妇幼保健任务外,你单位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并在一个月暂缓校验期内完成整
改后,再向我办重新提交复验申请报告,待复验合格后方可接待病患,同时请同心县卫生计生局协助该院进行整改。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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