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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文字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9-05
来源 健康综合处 解读单位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一、标准制定背景

枸杞是茄科枸杞属植物,落叶灌木,主要分布在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等地,其中以宁夏枸杞最负盛名。枸杞的药用价值早在《神农本草经》和《本草纲目》中均有记载,同时又是国家卫生部批准的药食同源的物质。枸杞籽中含油量为18%22%,其中含有大量不饱和脂肪酸、磷脂、维生素E,并含有多种微量元素和生物活性物质。

超临界CO2萃取技术是在超临界状态下,将超临界流体与待分离的物质接触,使其有选择性地把极性大小、沸点高低和分子量大小的成分依次萃取出来。其特点是可以在接近室温(35℃~40℃)CO2气体笼罩下进行提取,有效地防止了热敏性物质的氧化和逸散。2003年,宁夏地区的生产企业在国内率先利用超临界CO2萃取技术规模化生产枸杞籽油。

为了保证宁夏地区枸杞籽油产业的有序发展,200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了DBS64/412—2005《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201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对该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发布了DBS64/4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

2022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对我区现有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复审,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复审工作的基础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准立项,由宁夏食品安全协会(宁夏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牵头对DBS64/4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进行第二次修订。

二、标准修订原则和主要修订内容确定的依据

本标准的修订遵循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规范我区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生产和经营,与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互协调,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原则。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确定的依据如下:

1、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2、按照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确定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中除酸价以外的各项食品安全指标。

3、酸价与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不一致的说明。

酸价的定义:“是指中和1g油脂中所含游离脂肪酸需要的氢氧化钾毫克数”。酸价的检验方法的原理是酸碱滴定法,氢氧化钾中和样品中存在的酸,但从技术层面无法分辨酸的来源

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加工助剂用的是“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会在终产品中有一定的残留,二氧化碳是显酸性的物质,在酸碱滴定中会影响测定结果,造成酸价检测值的虚高。因此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中的酸价(KOH)/(mg/g) ≤3的规定不适用于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2005年本标准第一次起草时,通过实验室大量数据验证,确定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酸价(KOH)/(mg/g) ≤10.0,第一次和本次标准修订该限量值不变。

4、针对枸杞籽油生产企业提交的验证报告,比较DBS64/4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标准确定的各项指标的合理性,通过分析研判,对原标准内容加以确认和修改。

5、修订后的标准代替DBS64/4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与DB 64/412—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3.1,2016年版的3.1);

——删除了不皂化物指标要求(见2016年版的4.1表1);

——删除了真实性要求(见2016年版的4.4);

——删除了食品添加剂(见2016年版的5)。

三、标准的实施

一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标准再次修订后,可规范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生产和经营,提升宁夏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品牌效应,促进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作为强制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后可为市场监管提供适用的标准,为其质量控制和市场监督提供现行有效的技术依据,为保证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基础,最终达到提升宁夏枸杞产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相关文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超临界CO2萃取枸杞籽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