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文字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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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一、背景及过程
2016年,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宁卫计发〔2016〕13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已不符合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2024年3月,经函询,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废止《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精简登记材料,方便群众办事,我处开展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着力精简登记事项的要求,及时征求市、县(区),并对相关意见充分吸收采纳。根据意见建议再次修改,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务会议审议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事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二十一条。
第一条为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为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生育登记”“办理机构”“登记人”。
第四条至第六条为生育服务单使用范围及办理原则。
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为登记人办理方式及提交材料等。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提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首问责任制、委托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办理机构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为《管理办法》解释部门。
第二十一条为施行开始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