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解读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5-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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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妇幼健康处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一、制定背景
母婴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石,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当前,随着社会生育结构的变化,高龄孕产妇比例持续上升,分娩过程往往伴随着高龄妊娠、慢性疾病并发症及免疫系统疾病等多重风险,对助产技术服务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202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助产技术服务依法执业依法管理,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国家关于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制定了《宁夏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后附6个附件。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标准,形成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目的、依据、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机构设置:规定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设置要求,按照人口30万以上的县(区)和人口30万以下的县(区)分别明确设置数量。施行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审批、校验管理由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机构管理:明确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具备的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及管理要求,助产机构校验管理及校验时需提供的材料,助产机构履行的职责以及拟终止助产技术服务应当履行的程序等。
第四章技术管理:规定助产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技术能力、落实的制度、规程等,确保助产技术服务质量。
第五章质量管理:明确助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医疗质量核心管理制度,加强技能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助产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技术监督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助产机构的监督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七章附则: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6:明确《助产基本技术》《开展助产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设备配备标准》《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药品配备标准》《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医师版)》《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护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