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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设机构及职能

发表时间:2024-06-24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量: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区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承担机关、援外医疗队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咨询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医政药政管理处。拟订全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药物制度和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八)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全区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运行评价、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落实家庭医生制度。

(九)医疗应急处。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全区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和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区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老龄健康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开展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

(十二)妇幼健康处。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三)健康综合处。承担健康宁夏和健康产业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自治区健康宁夏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拟订全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四)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和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五)宣传与健康促进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六)对外交流合作处。承担全区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

(十七)中医药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机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区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临床用药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八)保健局(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保障全区干部、人才健康的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承担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和自治区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协调等工作,承担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宾客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