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1.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2023年4月18日12时57分,北京长峰医院住院部东楼发生火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
事故原因: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事故具体原因和损失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刑事拘留:北京长峰医院院长王某玲(女,44岁)、副院长汪某(女,37岁)、总务科主任王某阳(男,50岁),施工公司负责人王某峰(男,47岁)、现场施工人员程某君(男,33岁)等12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挂牌督办:2023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该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并派员参与,帮助指导北京市调查组工作。国务院安委会要求,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检对北京长峰医院重大火灾事故案挂牌督办,要求北京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协同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查明各方责任,夯实案件证据基础,依法惩处相关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同时,强化溯源治理,助推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综合治理。
2.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05年12月15日,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822万元。
直接原因:辽源市中心医院配电室电缆沟内电缆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
间接原因:辽源市中心医院委托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器安装队在进行配电室及部分电气设备改造工程中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问题并购置敷设了质量不合格的电缆;报警晚,延误了灭火时间;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措施。辽源市龙山区公安消防科对辽源市中心医院消防安全监管不力。辽源市卫生局对市中心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建筑结构复杂,医院患者、医护人员以及探视、陪护人员多,住院患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危重病人,疏散施救难度大,导致了火灾的迅速蔓延,增加了伤亡人数。
责任认定: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省消防总队、辽源市纪委监察局对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7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决定给予辽源市中心医院保卫科科长刘成玉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防火监督员李成、殷晓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科长张新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马兴涛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刘英阁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金窗爱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