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方审核流转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0.15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各互联网医院: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处方审核流转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1015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方审核流转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稳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创新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规范宁夏处方审核流转中心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处方审核流转中心(以下简称“处方中心”)以互联网为载体,借助互联网新技术,向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处方审核、处方推送、处方记录、处方管理、合理用药咨询等服务共享平台。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相关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处方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处方中心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医疗质量和医师行为进行监管,指导各级医疗机构与处方中心建立协作关系。宁夏药事专科联盟负责宁夏处方中心日常管理运行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宁夏药学专科联盟牵头负责处方中心建设、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平台接入管理、药师及医师的备案登记。

各医疗机构单位组织技术服务人员参与处方中心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互联网平台上的医药健康服务。 

第四条 处方中心业务服务范围包括线上业务和线下服务两部分。 

线上业务:电子处方审核、处方传递、患者用药指导、处方管理等。 

线下服务:为患者提供在处方中心流转的线下处方打印、健康咨询、依托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药品销售和派送等服务,以及与线下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后开展的各种医疗服务。 

管理与服务

条 处方中心应当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处方中心注册的执业医师、药师应经电子认证并取得电子签名、签章,并在处方中心进行备案管理。 

条 处方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处方中心内部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质控体系,对从事线上开具外延处方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数据备份,或者进行电子签名和认证,资料保存期至少在3个月以上。 

条 处方中心应当建设为优质医疗资源平台,并且保障线上业务和线下服务正常有序开展。  

条 参与处方中心相关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按照以下规定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 

(一)遵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二)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亲自询问病史、阅读检查报告,做出初步判断; 

(三)遵守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在没有足够信息支撑判断时,不能做出线上处方行为; 

(四)电子处方书写合格,药物用法、用量、疗程和配伍合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五)进一步检查诊断未明确者,应申请转诊、会诊,或者建议线下医院就诊; 

(六)怀疑可能是传染病病例,建议患者立即到患者所在地线下医院就诊; 

(七)妥善保管本人登录及在处方中心执业的身份标识,医师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从业规范。 

条 处方中心应当确保使用平台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正式、合法、有效,保存在册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药师职称证书》、《执业药师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备查,并承担相应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参与处方中心工作的药师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期接受处方审核能力培训。 

第十条 处方中心可以聘任或者要求药品销售企业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 接入处方中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数据安全

第十条 处方中心建设采用一整套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服务,基于数字证书服务、数字签名验证服务器、电子签章和时间戳服务系统等核心产品,提供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数据加密、时间戳、电子签章服务,搭建处方中心诚信医疗数据平台,实现处方中心信息系统的可信业务环境建设。

十四条 处方中心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机房网络设备运行状态,对路由器、防火墙、访问审计、漏洞扫描以及IDS等安全设备产生的日志进行分析,生成日志安全运行报告,对产生的安全隐患提前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处方中心平台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条 处方中心应当按照《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严格落实各项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处方中心应当将患者各种病历资料、执业医师意见以及相关资料的统计数据通过数据库、电子文件和影像文件形式存档管理,处方中心各种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日常监管

十七条 自治区处方中心应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注册的医师、药师执业信息和收费标准进行网上公示,电子处方、门诊病历、门诊日志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处方中心药师委员会进行数据传输和备份。 

第十条 接入处方中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 接入处方中心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药事服务质量管理。推行临床药师制度,加强临床药学服务能力建设,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十条 处方中心应当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为医疗机构完善本机构及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医疗质量信息,为医疗机构发展建设提供帮助。 

接入处方中心平台医疗机构应当为本机构医师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医师医疗服务质量档案公示制度,对医师医疗服务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条 处方中心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处方中心应当完善医院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制度和流程,依据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标准与第三方进行支付结算。 

第二十条 依托处方中心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参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处方中心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方中心要建立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医师的退出机制、接入医疗机构和第三方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医疗机构和患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办法自2021111日起试行,有效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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