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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儿童呼吸道疾病诊疗服务的通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12-10
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处 解读单位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处

一、制定背景

秋冬季是儿童呼吸道疾病高发期。近期,一些地方儿童呼吸道疾病病例数量明显增加,儿科诊疗服务任务繁重。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医疗服务,增加儿童呼吸道疾病诊疗资源,满足患儿就诊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儿童呼吸道疾病诊疗服务的通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指导各地做好儿童呼吸道疾病诊疗服务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儿童健康。

二、主要内容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儿童呼吸道疾病诊疗服务的通知》主要包括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摸清辖区儿科医疗资源情况,强化医务人员培训,提升儿童呼吸道疾病临床诊断和治疗能力。要根据辖区实际,做好儿科医疗资源应急预案和统筹调度,及时公布辖区内开展儿科诊疗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名单,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在儿科诊疗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服务供给。要求各市、县(区)要指导妇幼保健机构深挖潜力,努力增加儿童诊疗服务供给。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院内医疗资源统筹,充实儿科诊疗力量,最大限度满足儿童就医需求。三是优化服务模式。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减少交叉感染,减轻线下就诊压力。要以儿童呼吸道疾病为重点,优化院内流程和布局,努力提供诊疗各环节相对集中的便捷服务,减少患儿及家长院内交叉流动。四是完善工作机制。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完善辖区儿童呼吸道疾病救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救治专家组作用,全力做好儿童呼吸道疾病救治工作。

相关文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儿童呼吸道疾病诊疗服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