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21/2024-00048 | 发文字号 | 宁卫发〔2024〕44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4-07-16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党委组织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中共宁夏区委编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疾控局 自治区药监局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14个县(市、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快实施县级医疗服务能力达标和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倍增计划,确保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国家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8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服务能力标准。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县域医共体人财物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分工协作、服务连续、信息共享。到2027年底,县域医共体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更加高效,实现“县级强、乡级活、村级稳、上下联、信息通”,就近就便为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县、乡、村一体化健康服务,医保基金县域使用效能不断提高,群众健康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县域医共体运行机制。
1.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党委政府主导,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保、疾控、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和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参与的推进机制。
2.落实《全面开展县(区)域综合医改实施意见》(宁医改发〔2020〕3号)、《关于积极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实体化运行的若干意见》(宁卫发〔2021〕114号),规范县域医疗健康总院设置,合理组建县域医共体,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在巩固人员、业务、财务、信息、药械“五统一”管理基础上,逐步实现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信息、后勤等统一管理。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县域医共体总体规划建设,在依法对单一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基础上,强化对医共体整体监管。
4.选强配齐医疗健康总院领导班子,疾控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人要纳入总院班子,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名,根据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实行委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由总院提名并征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实行聘任制。
5.健全县域医共体内部评价机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绩效工资等在成员单位的分配,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医疗健康总院年度任务目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医保基金支付、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挂钩。
(二)构建县域医共体一体化管理机制。
6.以“千名医师下基层”对口支援活动、“组团式”帮扶工程为载体,加强县域医共体与城市医院的合作,持续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二三级医院要通过专家派驻、专科共建、临床带教、远程协同、科研和项目协作等方式,提升医共体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对口帮扶关系的城市公立三级医院要以“组团式”帮扶的形式,对县域医共体至少派出3名以上专家给予医疗、中医适宜技术、药学、护理、管理等常年驻守指导,原则上每个团队派驻期为1年。常年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下沉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新联合工作模式,支持基层全科医学科和特色科室建设;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牵头医院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常年服务,设住院部的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部主任、护士长原则上应由医疗健康总院派驻,每名派驻人员原则上常驻服务半年以上,2024年9月底前,实现县域医共体派驻人员全覆盖。
7.建立巡回医疗制度,牵头医院每个月到乡、村开展巡回医疗不少于1次,乡镇卫生院开展村级巡诊服务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半天以上;牵头医院组建巡诊小分队,为有外科手术需求的乡镇卫生院提供巡回手术服务。
8.以业务同质化管理和加强乡村服务为重点,由乡镇卫生院支援村卫生室,提供延伸服务,把作为乡镇卫生院延伸点的村卫生室纳入医疗健康总院管理,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加入县域医共体。
9.建立更紧密的乡村一体化管理运行机制,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绩效等统一管理。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应用。将远程医疗延伸到乡村,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结果互认。
10.医疗健康总院依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医共体内所有医疗机构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健康安全。医疗健康总院依托县级中医医院统筹县域中医药服务资源,对医共体内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阁开展一体化服务。
11.完善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医共体内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质量评估作用,建立公共卫生片区负责制,完善网格化布局,加强医防协同和资源信息共享。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可通过派驻疾控监督员等方式参与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推动县域医共体业务协同共享。
12.统一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医疗质量、规章制度等工作标准,规范安全、查房、病案、处方点评等流程,统一转诊病种目录、常见病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引导患者有序流动。
13.医疗健康总院成立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实行人员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绩效和薪酬管理。成立财务管理中心,对成员单位财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成立药械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畅通县乡用药衔接,处方自由流动。加强县域医共体药事管理,鼓励探索建立总药师制度;鼓励依托县域医共体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县城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若干个社区中心药房,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供药服务;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县级中医医院建立共享中药房,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农村依托乡镇卫生院成立若干个乡镇中心药房,为辖区村卫生室提供供药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健康总院为中心药房设立药品周转专项资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药品使用情况与各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挂钩;建立缺药登记和配送制度,保障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药品和慢性病用药,确保各成员单位临床用药需求,解决乡村居民用药问题。
14.统一县域医共体信息系统,建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病理诊断、消毒供应等资源共享中心,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在线复诊等互联网诊疗服务,统筹建立县域肿瘤防治、慢病管理、微创介入、麻醉疼痛诊疗、重症监护等临床服务中心,将法定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等报告融入相关系统,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业务协同共享。
(四)优化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服务。
15.完善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责任清单,为慢病患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重大传染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提供疾病预防、筛查、诊治、护理、康复等一体化服务。强化医共体医疗成员单位内的公共卫生工作职能履行,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疫情信息报告。
16.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加强县域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提升基层重症、危重症识别和急救能力。加强县域内重大疫情应急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能力建设,完善疫情医疗资源和物资储备机制,推进基层背囊化医疗应急小分队建设。
17.县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组织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组建“县-乡-村”三级家庭医生团队,推广弹性化服务和差异化签约服务模式,扩大做实一般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循序渐进扩大签约服务覆盖率。建立健全家庭医生居民首诊制度,跟踪转诊患者治疗过程,做好接续服务。县域医共体内上级医院在专家号源、住院床位和预约检查等方面预留20%以上的资源优先保障家庭医生转诊的患者。
18.强化临床医生医防融合服务意识,把预防融入临床诊治全过程。统筹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
(五)完善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和政策协同。
19.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推动按病种分值(DIP)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做到医共体打包付费与DIP等改革有机衔接。继续落实住院费用差异化报销政策,探索开展门诊支付改革。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基层病种目录,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实行同病同治同价管理。
20.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助推分级诊疗制度改革。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对于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均质化程度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明确具体范围,逐步实施县域同城同价。
21.落实医共体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监管责任,加强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报销比例、基层就诊率、县域内医保基金支出比例、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等方面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结余留用的基金,可由医共体统筹用于成员单位能力提升和提高职工绩效工资总量等。
(六)加强县域医共体组织保障实施。
22.持续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自治区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支持县域医共体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
23.充分落实县域医疗健康总院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职称评聘等方面自主权。根据岗位需要,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人员流动、培养培训规范化管理,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以县域医疗健康总院为单位统筹或统一岗位设置,优化总院内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使用机制,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县乡两级绩效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人员收入差距。鼓励对医疗健康总院领导班子、成员单位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探索职工目标年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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