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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2-24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2024年第13次委务会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调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4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范全区血液调配管理工作,提高血液资源利用率,确保血液供应与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调配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以保证供应、资源共享、高效利用为原则,以缓解地区血液供需矛盾、保障突发情况下的血液供应为目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血站间及跨省血液调配。

第四条各血站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辖区采供血能力和临床用血保障情况,自治区血液中心统筹组织实施血液调配,以保障日常和突发紧急情况时的血液供应。

第五条  下述情况可申请血液调配:

(一)血液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

(二)库存血量难以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求;

(三)库存血液血型出现严重偏型,需要对某种血型的血液进行调配;

(四)为及时救治病人而需要稀有血型的血液;

(五)库存血量过剩,需要统一调配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区域用血量明显增加或贮存量不足。

第六条  血液调配由调入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内血液调配申请审批表》(附件1),注明申请调配的时间、血液品种、血型、数量、调入方、调出方单位意见、申请理由等,经双方血站业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血液调配审核通过后,紧急调配应在24小时内完成,一般血液调配应在72小时内完成,血液调入、调出方要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内血液调配申请备案表》及血液调配明细单存档、备案。

  跨省血液调配:

(一)通过区内血液调配不能满足需求的;

(二)外省向我区发函请求血液调配,且我区库存血液充足,不影响临床用血保障的;

(三)跨省调配须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跨省(区)血液调配申请表》(附2),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同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后实施;

(四)跨省调入血液不再重复检测,调入血站应登记、入库,重新补贴标签、更换包装;

(五)跨省血液调配工作完成后,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跨省(区)血液调配备案表》(附件3),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区内临床急救用血调配的,可按上述程序经口头申请,经双方血站确认同意后先行调配,三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调配手续。

第九条调配血液必须来自无偿献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临床用血采集、制备、检测、包装、储存、运输等规范、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调配和出库。对调配的血液,必须进行全程业务系统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可追溯性。

血液调配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履行交接手续,原则上由调入方派专人和专用运输工具进行转运,在冷链状态下运输和保存,过程需符合WS 400-2023《血液运输标准》,记录运输温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接收调配血液时,应进行目视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可正常发放,对外观异常的血液需做退回处理。

第十区内血液质量互相认可,对调入血液不再重复检测、粘贴标签及包装,可直接供应临床。

第十  自治区、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通过宁夏血液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时监控全区临床用血调配工作。各血站要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血液调配情况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血液调配完成后,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减免费用,由无偿献血者献血所在地血站与用血所在地血站通过血液直免系统直接报销相关费用。跨省血液调配,通过全国电子无偿献血证(微信小程序端)血费跨省异地减免办理版块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临床用血调配价格按原自治区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卫规财〔2006〕40号)规定的血站供应价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标准。调配所得收入为血站事业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宣传、献血者服务关爱及血费返还等。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献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罚款、警告、责令改正;造成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调配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所调配血液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配血液;

(四)在突发安全事件、抢救危急重病人或急需稀有血型等紧急情况下需要调配血液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不配合、不执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合理调配安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宁夏血液调配管理工作规范》(宁卫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