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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调配管理办法》的政策文字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12-24
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处 解读单位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处

一、背景及过程

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血液供应保障能力建设,完善血液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区域血液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全区血液信息一体化管理,降低血液过期报废风险。我委牵头,组织自治区血液中心开展工作调研,结合我区血液调配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血液运输标准》等行业标准,在原《宁夏血液调配管理工作规范》(宁卫规发〔2018〕1号)基础上,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调配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有关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委各处室共30家单位(处室)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及建议7条,根据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讨论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事项

本办法共十七条。在原有行业规范基础上进行修订升级,形成规范性文件。

第一至四条:明确《办法》的依据、原则、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五至八条:规定启动区内、跨省血液调配的标准,调血申请、审批和实施程序等。相较于原《宁夏血液调配管理工作规范》,区内调配新增“启动血液应急响应”可申请血液调配,明确经双方血站业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血液调配,并进行备案。新增跨省调配启动条件,申请需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后实施,并进行备案。

第九至十条:规定调入(出)血液质量要求和血液检测、标识信息转化标准调配血液运输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第十至十条:明确调配血液交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血液调配工作。细化调配流程,新增第十一条接收调配血液应目视检查。结合全区血液一体化检测工作实际,简化工作流程,新增第十二条,区内血液质量互相认可内容。

十四至十五条:根据国家最新要求,明确区内、跨省血费报销事项。明确调配血液血费收入性质,调配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宣传、献血者服务关爱及血费返还等。

第十六条:血液调配的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相关文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