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000021/2025-0001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5-06-24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普惠托育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普惠托育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普惠托育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区普惠托育机构发展,制定认定标准。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普惠托育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研究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落实属地管理,负责本地普惠机构的认定、日常监管及政策保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通过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机构都可参加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次年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条普惠托育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利性质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明确“托育服务”相关内容。取得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二)收费合理合规、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执行所在市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三年内机构无责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
(四)设立条件、托育质量参考《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
第七条普惠托育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普惠托育机构申请表(附件1)、自评报告(附件2)。
(二)审核。县级卫生健康局联合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托育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对达到标准的托育机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布和报告。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的名称、地址、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向自治区和所在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八条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可享受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相关支持政策。
第九条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减免房屋租金、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综合奖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相关支持政策将适当向制定并落实普惠托育补助政策的地方倾斜。
第十条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凭备案回执到当地供电、水、气、热企业办理。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托育机构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局提交退出申请及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终止补助。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资格并追回补贴:
(一)超标准收费或变相乱收费;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自治区、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普惠托育机构情况纳入年度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第十四条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应每季度通过政府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收费标准等,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
第十七条本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