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遗体暂存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10-13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属(管)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遗体暂存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遗体暂存场所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内设遗体暂存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内设遗体暂存场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由医疗机构设置用于暂存医疗机构内死亡患者遗体的太平间、尸体暂存间或者指定场所(以下统称为遗体暂存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设遗体暂存场所的日常管理等活动。司法行政部门出资在属地医疗机构内建设全权管理的尸体解剖室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宁医疗机构内设的遗体暂存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机构内设遗体暂存场所仅负责接收和暂存本机构亡故患者遗体。如遇突发特殊情况,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开展遗体暂存场所及设施资源调配。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设遗体暂存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内设遗体暂存场所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及本单位医疗救治实际情况设置遗体暂存场所。遗体暂存场所属于公益性非营利设施,不得违规外包、不得违规开展殡仪服务。应在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服务电话等信息,为逝者亲属提供便利。

第七条  设置遗体暂存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自觉接受卫生健康、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内设的遗体暂存场所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开展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心理辅导和应急演练;实施遗体在医疗机构内转运、暂存、转出等全流程管理;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确保遗体暂存安全无事故;加强资产管理;建立与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机制等。

第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内设遗体暂存场所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确保环境整洁;设施维护保养;亡故患者遗体接收、冷藏、交接等业务信息登记及核验;配合逝者亲属及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做好遗体交接工作;各类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其他管理事务等。

第十条  医疗机构遗体暂存场所管理人员在接收、移交遗体时,须核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与负责救治的医师、近亲属共同确认遗体状况,登记逝者及近亲属基本信息,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严防错收、错领、冒领、盗领以及遗体或者组织器官违法倒卖风险,相关资料参照医疗文书保存期保存。

第十  医疗机构遗体暂存场所管理人员不得内外勾结违规倒卖、泄露亡故患者信息牟利,不得向逝者亲属索要财物或私自收费,不得违规向逝者亲属介绍殡仪服务机构并参与殡葬服务中介业务等。

第十  医疗机构遗体暂存场所应配备专业的冷藏设备、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按照《遗体收殓运输卫生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及时对冷藏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当安装24小时监控设备和系统,逝者遗体暂存期间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立即移放遗体暂存场所,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遗体或无主遗体,由医疗机构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其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其尸体进行卫生处理。

第十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遗体暂存场所管理工作纳入卫生健康日常监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内设遗体暂存场所的日常管理等活动纳入院内一体化管理。遗体暂存场所的设备设施及人力资源按照特殊医疗资源实施管理,应当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问题线索征集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院内外人员相互勾结泄露、倒卖逝者及其亲属信息、欺诈逝者亲属、诱导高消费、违规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医疗机构应建立自查自纠、投诉举报机制,开展遗体运输车辆信息登记,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民政、公安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遗体暂存场所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2025年1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遗体暂存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遗体暂存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