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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18-04-1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廉洁从业,是医疗卫生人员最基本的医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仍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也是卫生计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点问题。为切实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近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进行深入研究,借鉴兄弟省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重遏制、强高压、零容忍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决定严肃整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等违反廉洁从业规范的行为。

二、《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

1.《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4年11月制定)中《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自由裁量权: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不满一千元或者牟取其他一般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牟取其他严重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标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职业活动。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或者牟取其他特别严重不正当利益的,处罚标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法》)的相关规定

《药品法》第九章第九十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的相关规定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2.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4.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7.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1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

)的相关规定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1.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8.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三、《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共十条,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七项行为规范、四项处理措施、项监管责任。《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给全区所有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划定了道德红线,设定了行为底线。

七项行为规范:一是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二是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直接给予的现金、物品,赠送的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不当利益;三是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四是不得在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其本人及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五是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的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卫生材料等)提成费、推介费等;六是不得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出卖或泄露医疗信息,索取、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七是不得有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项处理措施:

一是“红包”、回扣的上交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回扣等,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

二是处理违纪医疗卫生人员规定对违纪行为一经查实,除收缴违纪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组织处理、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违纪所得金额(价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以机构(含部门、科室)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部门、科室)收受的总数额从重处理。对收受“红包”、回扣等被查实两次及以上或索取“红包”、回扣的从重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追究管理人员责任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负责人管理不力、科室人员违反规定问题突出的,应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规定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四是处理违规企业规定对违反规定提供回扣的相关企业,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予以曝光,涉及商业贿赂的要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建立宁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85号)予以处理。

两项监管责任:

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 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洁从业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对本单位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坚决予以查处。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监管工作,要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对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进行经常性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对投诉举报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

四、《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是《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由政府的举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参照执行。

二是《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2018年5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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